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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电子汽车衡的检定条件和方法
时间:2023/3/31 10:17:04 点击次数:2116

动态电子汽车衡的检定条件和方法 说明:

1检定条件

检定条件是衡器检定规程中对所用的质量计量标准、检定设备和环境条件所作的规定。检定环境条件包括安全环境要求、机械环境要求和气象环境要求,安全环境要求是指在衡器使用环境中影响其安全的条件。如:易燃、易爆、雷电、静电等。机械环境要求是指衡器使用环境中的:机械冲击、振动等现象对衡器计量性能的影响。气象环境要求是指对安装在室外,而无适当大气保护措施的衡器,应注意避免受到:刮风、下雨、下雪等现象对衡器计量性能的影响。动态电子汽车衡的检定条件包括对控制衡器的要求、检定用标准器的要求、参考车辆的要求、动态检定的次数以及计算方法、检定地点等内容。

1.1 动态检定

衡器应设计成无论是以检定为目的还是实际使用,其动态称量操作都应是相同的。要保证检定工作可靠且方便的进行,而不必改变正常的运行状态。

衡器的动态检定应按照说明性标志和衡器的额定操作条件下进行。在这些条件下衡器应车衡的检定和使用中检验 ·125·

满足本规程第5(58除外)和第6章的要求,特别是本规程5.2最大允许误差。

在对动态电子汽车衡进行检定时要求动态电子汽车衡的安装条件应是装配完毕部件完整,并且其在使用位置固定就位。动态电子汽车衡应设计成检定时的自动称量操作与实际使用的自动称量操作应是相同的。应保证检定时检定工作可靠且方便的进行,而不必改变正常的运行状态。允许将其设置成这样:检定时一种操作,实际使用又是另一种操作。动态电子汽车衡动态检定时条件应满足说明性标志的要求,操进。这条件下动态电子汽车衡应满足本检定规程第5章的计量性能要求(58条影响量的要求除外)和第6章的通技术要求,特别是应满足本检定规程5.2最许误差的要求。

1.2 控制衡器

用于动态检定的控制衡器应符合本规程81.8的规定。

若车辆从控制衡器到被测衡器必须要经过相当的距离,则应对环境条件密切关注。应用可能避免出现因天气的差异可能引起的误差无法确定的情况,同时还应考虑燃油的消耗和其他因素给参考值可能带来的影响。

用来称量整车的控制衡器应确保其确定的每种参考车辆约定真值的误差不大于本检定规程规定的动态试验最大允许误差MPE1/3。用来通过静态称量方式确定双轴刚性参考车辆单轴载荷约定真值的控制衡器,在满足上述要求后还应当满足在进行单轴称量时,能够支撑被称单轴上所有轮胎的接触面。要求接近承载器的出入引道应与承载器处于同一平面,出人引道应具有足够的长度能够完整地支撑被称车辆,并且不能有横向的倾斜。如果引道与承载器不可能处于同一平面,应采用措施确保在确定参考车辆重量的过程中,参考车辆的所有轮子通过承载器时的水平度保持在±3mm之内。集成控制衡器在满足上述要求后,还应具有较高的分辨率或静态称量的分度值。控制衡器是确定参考车辆质量的标准计量器具,控制衡器的示值应视为试验参考车辆质量的约定真值。若控制衡器的分度值足够小、分度数足够多时可采用直接读数法,读得的控制衡器的显示值可作为物料的约定真值。若控制衡器分度值不够小。分度数也不够多时,此时就不宜采用直接读数法,应采用内分辨率法或“闪变点”法,获得控制衡器化整前的示值,将化整前的示值作为物料的约定真值。

如果从控制衡器到被测衡器必须要经过相当的距离,则应对环境条件密切关注。应尽可能避免出现因天气的差异可能引起的误差无法确定的情况,同时还应考虑燃油的消耗和其他因素给参考值可能带来的影响。必要时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应考虑路程、气候、路途等因素的影响,如果遇到雨、雪等可能影响检定的天气状况应暂停检定。

13集成控制衡器的静态试验

如果被测动态电子汽车衡用来作为控制衡器,则应首先按照本规程81.9的要求对被测动态电子汽车衡进行静态检定。

集成控制衡器有两种:用来通过整车静态称量方式确定参考车辆总重量约定真值的控制衡器和用来作为确定双轴刚性车辆静态参考单轴载荷的控制衡器。用来通过整车静态称量方式确定参考车辆总重量约定真值的控制衡器,应要求进行置零准确度、静态量试验、偏载验、鉴别力试验和重复性试验,试验可按检定规程B.5.2的要求进行。用来作为确定双轴刚性车辆静态参考单轴载荷的控制衡器,应要求进行称量试验、偏载试验,试验可按检定规程B.5.3的要求进行。

1.4检定用标准器

检定使用的标准砝码应符合本规程81.10的规定。

计量标准器是按国家质量计量检定系统表规定的准确度等级,用于检定较低等级质量计量标准或工作质量计量器具的质量计量器具。检定动态电子汽车衡的标准器使用的是标准砝码,标准砝码的误差不大于本检定规程规定的首次检定最大允许误差的1/3用标准码是MI级。另外用于动态试验的测速装置,其误差应不大于0.5%

1.5参考车辆

用于动态试验的参考车辆应是政府有关部门允许的,并且是被测动态电子汽车衡预期使用1车辆。对于用于检验车辆超限的特殊衡器,使用何种车型进行试验应在型式批准证书中给注明。

参考车辆的选择应尽可能覆盖相应衡器的称量范围,见本规程8.1.5的规定的具体方法用于动态试验的参考车辆应是政府有关部门允许的,并且是被测动态电子汽车衡预期使用的车辆。应利用动态电子汽车衡检测系统对车辆轴数和轴距的判断,对车辆进行分类。除双轴刚性车辆外,至少还应有两种不同类型的参考车辆。应适应于不同的轴结构、牵引车/挂车结构、牵引车/挂车连接系统及悬挂系统。应从下列三种车型中至少选择二种车型:一辆三轴/四轴的刚性车辆;一辆至少四轴的铰接挂车;一辆双轴/三轴刚性车辆,再加挂一辆两轴/三轴的拖车如试验采用的参考车辆型号不在本规程规定的范围内(例如:空气悬浮系统),则在型式评价的报告中予以说明。双轴刚性结构车辆作为参考车辆,应使用静态参考单轴载荷的约定真值来确定误差。对于用于检验车辆超限的特殊衡器,使用何种车型进行试验应在型式批准证书中给予注明。其他参考车辆的选择应尽可能覆盖相应衡器的称量范围。只有动态电子汽车衡用于确定装载液体的车辆或装载物体可能移动的车辆的总重量、单轴载荷或轴组载荷时,就应选择装载液体的车辆或装载物体可能移动的车辆作为参考车辆。如果动态电子汽车衡不适用,就应在衡器上标明此衡器不适用于对装载液体车辆和装载可能移动物体车辆的称量”。如果动态电子汽车衡预期确定机械悬挂式车辆的总重量、单轴载荷或轴组载荷,就应使用机械悬挂车辆作为参考车辆进行试验。如果动态汽车衡不用于机械悬挂式车辆的称量,就应在衡器上标明“此衡器不适用对机械悬挂车辆的称量”。

以上是动态电子汽车衡的检定条件和方法的详细内容,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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